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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漁會經其理事會決議,得指定其選、聘任人員代表漁會擔任股份有限公 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任期屆滿或本職異動時,即喪失其資格。 依前項指定之漁會法人代表,應將執行職務之內容向理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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