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組分設三科,各科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關於立法委員台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關於立法委員山胞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三)關於立法委員區域選舉選舉區之劃分及名額計算與分配事項。
(四)關於督導立法委員山胞選舉、罷免與台灣省辦理立法委員區域
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
項。
(五)關於立法委員區域及山胞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
訂事項。
(六)關於承辦立法委員山胞選舉與臺灣省區域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
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七)關於督導立法委員山胞選舉與台灣省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之
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八)其他有關立法委員山胞與臺灣省區域選舉、罷免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立法委員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之公告
事項。
(二)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罷
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三)關於承辦立法委員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候選人資
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四)關於督導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辦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之公
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五)其他有關立法委員福建省、台北市及高雄市區域選舉、罷免事
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監察委員選舉、罷免之公告及補充規定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督導監察委員選舉、罷免之選舉人名冊與投票人名冊之編
造及候選人登記事項。
(三)關於監察委員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及保證金之研訂事項。
(四)關於督導省(市)辦理監察委員選舉之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
公報及投開票事項。
(五)關於承辦監察委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及當選人名單之審查,當選
證書之製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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