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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