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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現職人員繼續留任至離職為止)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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