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八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
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
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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