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二)關於中外人士參觀訪問、拜會之接待事項。
    (三)關於新聞之發布、連絡事項。
    (四)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電報之翻譯及密碼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事項。
    (六)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七)關於服務臺服務事項。
    (八)關於本會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處室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公文之收發、分辦事項。
    (三)關於公文之稽催、查詢事項。
    (四)關於公文之繕校事項。
    (五)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六)關於檔案之分類、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書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財產、物品等之採購、驗收事項。
    (二)關於辦公廳舍及宿舍之營繕、維護、環境清潔管理事項。
    (三)關於車輛之登記、檢驗、調派、油料管理及保養修理事項。
    (四)關於會議場所之佈置事項。
    (五)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
    (一)關於財產、物品等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辦公用品之領發、保管事項。
    (三)關於財產表冊之編製、盤點、報廢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五)關於圖書資料之整理、保管、陳列事項。
    (六)關於本會員工薪餉之發放事項。
    (七)其他有關財物保管收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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