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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 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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