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港建設費代收經費福利專款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工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各商港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
  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彙報本會,並副知工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經審查通過後列入下年度之分配對象,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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