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各商港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年 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彙報本會,並副知工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經審查通過後列入下年度之分配對象,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