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生活津貼,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且喪失全
    部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八千七百元。
二、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七等級,或合併升
    等後符合第一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二
    百元。
三、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八等級至第十等級,且喪失部
    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四、職業疾病尚未遺存永久失能或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且喪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發給新臺幣一
    千九百元。
請領前項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申請書。
二、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三、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
二、本條補助金額曾於一百零一年調整,因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一百零七
    年度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以下簡稱 CPI)為101.98,自一百零一年
    (CPI96.99)調整後之累計成長率為百分之五點一四,已達百分之五
    之調整標準,爰調整第一項各款補助金額,並無條件進位至百元為單
    位。
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為符合體例一致,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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