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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採分級管理措施)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 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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