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表中荷重狀態 B之荷重組合,應於
  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中荷重狀態C 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
  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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