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得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並 應分別提出許可申請。 申請展延、復業或增加檢驗室、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應檢附第八條第 一項第五款第一目、第四目至第十目規定之文件。 申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應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