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經營環境檢驗測定業務得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並
  應分別提出許可申請。
  申請展延、復業或增加檢驗室、檢測類別、檢測項目,應檢附第八條第
  一項第五款第一目、第四目至第十目規定之文件。
  申請文件不符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
  者,應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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