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單位申請機場之開發,如規劃取(抽)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 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如涉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定 權責,並應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機場開發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及地盤(層)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及 有關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