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開發單位申請機場之開發,如規劃取(抽)用地面水、地下水,應進行
  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如涉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定
  權責,並應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機場開發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及地盤(層)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用地下水。但施工過程之必要抽取或其他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及
  有關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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