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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在職訓練)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在職訓練,調訓執行業務之空氣 污染防制技術員。 執行業務之空氣污染防制技術員對於前項調訓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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