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設置之獨立專用電表,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專用電表之選用,應依廢(污)水處理設施電力負荷容量大小,計
算電流量,應能量測廢(污)水處理設施之全部用電量,規格需符
合度量衡法規之相關規定。
二、專用電表應有透明視窗,並可供主管機關加以鉛封及查證用電度數
。
三、專用電表之進出電路應清晰明確,可沿線追查其中線路及所經路徑
,並可查證無其他不明接入之用電。
四、專用電表及其他相關設施應鉛封者,由主管機關為之,不得擅予破
壞。
前項專用電表於維護更換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得拆封,維護更換
期間之用電度數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維
護更換後一週內應報請主管機關進行鉛封。
因現有配電系統無法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設置專用電表,而以具有
自動控制量測記錄功能之設施,量測記錄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用電者
,視同裝設獨立專用電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