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設置之獨立專用電表,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專用電表之選用,應依廢(污)水處理設施電力負荷容量大小,計
      算電流量,應能量測廢(污)水處理設施之全部用電量,規格需符
      合度量衡法規之相關規定。
  二、專用電表應有透明視窗,並可供主管機關加以鉛封及查證用電度數
      。
  三、專用電表之進出電路應清晰明確,可沿線追查其中線路及所經路徑
      ,並可查證無其他不明接入之用電。
  四、專用電表及其他相關設施應鉛封者,由主管機關為之,不得擅予破
      壞。
  前項專用電表於維護更換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得拆封,維護更換
  期間之用電度數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取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維
  護更換後一週內應報請主管機關進行鉛封。
  因現有配電系統無法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設置專用電表,而以具有
  自動控制量測記錄功能之設施,量測記錄廢(污)水處理設施之用電者
  ,視同裝設獨立專用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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