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繳納整治費:
一、進口公告之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續者。
二、進口公告之物質屬廣告品或貨樣者。
三、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且無須申報。
四、製程產品為鋼胚,該製程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立法理由〕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三款,為簡政便民,將當季應繳納整治費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
    ,修正為無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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