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廢物品或容器,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前項廢物品或容器種類及回收獎勵金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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