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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設置許可證應載事項)
設置許可證上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檢測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檢測機構代表人。 三、檢驗室名稱及地址。 四、檢驗室主管。 五、許可之檢測類別及檢測項目。 六、設置許可證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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