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業務機構對單筆達新臺幣伍拾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溢繳金額
現金領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二、信用卡業務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
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
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
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
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
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
三、溢繳金額領取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格式請至法務部
調查局網站下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
正當理由者,得報經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格式請至法務部
調查局網站下載)申報之。
四、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爰增修本條規定。
三、為避免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格式異動未及更新相關內容,爰刪除附表
一、二,請各信用卡業務機構逕行至法務部調查局網站下載最新格式
,酌修第一項第三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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