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之操守,對於有
  違反本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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