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執行長任免之同意。
八、經費之籌募。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
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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