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使用者以事先約定之支付指示針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
項或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自動交易扣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雙方事先約定之自動交易扣款之程序及限額,應符合本規則及電子支
    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相關規定,依不同交易限
    額採用相應之交易安全設計。
二、電子支付機構除應依前條規定取得使用者事先約定之支付指示外,亦
    應與使用者約定自動交易扣款標的及金額,並提供停止及調整授權扣
    款金額之機制;如以不特定金額方式自動交易扣款者,電子支付機構
    就扣款金額應與使用者約定金額上限。
三、電子支付機構應評估特約機構之交易目的、交易類型及交易風險後,
    始得提供使用者事先約定與該特約機構進行自動交易扣款之服務。
四、電子支付機構應確認特約機構之交易安全機制及交易爭議處理流程後
    ,始得提供使用者辦理第二款不特定金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之自動交
    易扣款。
〔立法理由〕
為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範圍及發展彈性,針對不特定金額代理收付實質
交易之自動扣款服務,授權由電子支付機構評估交易態樣及風險,並制定
相應之風險控管機制,爰修正第二款應與使用者約定扣款金額上限及第四
款相關規定。另有關交易安全機制及交易爭議處理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
二項所定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所定之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予以規範相關控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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