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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年度工作 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 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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