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依本辦法應行通知客戶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客戶當面簽收或
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
證券商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因客戶未為前條通知或其他可歸責於客
戶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者,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
證券商之通知由客戶當面簽收者,客戶簽章限與原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之簽
名式樣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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