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於開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申請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
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依本辦法應通知借款人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借款人當面簽收
方式為之;如借款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已變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所,或有
其他可歸責於借款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該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
生效。
本公司之通知由借款人當面簽收者,借款人簽章應與原交割款項融資契約
書之簽章樣式相符並附署日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