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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條所定之會議時,得委請其他董事代行職務。但每一 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委託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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