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條所定之會議時,得委請其他董事代行職務。但每一
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委託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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