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覆議委員會之審查,得以現場集會、視訊會議、或電話會議之方式召開,
然審查意見應由委員全體簽名。准駁之決定及理由,由主審委員或由主審
委員指定陪審委員一人撰寫。不同意見之覆議委員會委員得要求附具不同
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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