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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