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程序代理人所為或對其所為之程序行為,直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發生
效力。但程序代理人所為自認或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在此限。
程序代理人關於程序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應與自己
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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