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
法院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款行政訴訟事件,於修正行
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
    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二、已終結者:其上訴、抗告,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
    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最高行政
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之前項事件,由最高行政法
院依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理。必要時,發
交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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