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議之議案,經主任委員核定後,編入議程,於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席人員。
  具有時效性議案不及編入議程或性質特殊之事項,得經主任委員核定後
  ,編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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