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政府航海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03日

條文關聯

  合於左列資格之一,經認可後,得應二等輪機長考試:一領有二等大管
  輪證書後,任二等大管輪一年以上,並領有外國政府輪機長證書後,任
  主機推動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輪機長一年以上者。
  二前款大管輪及輪機長年資合併計算滿二年,並持有二等慰機長晉升訓
  練結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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