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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彈劾案送出後,各有關機關答復文件送達監察院,應即送請提案委員於十 日內核議。但提案委員因故不能核議時,依序由審查會主席、參加審查會 委員推舉之委員、批辦委員或值日委員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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