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人事處,依法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置處長、副處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視
  察、專員、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助理員、書記
  及操作員。
  人事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人事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設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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