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市場,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召開
  會員大會,選任委員及主任委員,並議決管理委員會章程。但現任委員
  或主任委員任期尚未屆滿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於任期屆滿後再行改選
  。
  管理委員會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召開會員大會者,市場處得限期召開,屆
  期仍未召開者,市場處得代為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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