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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緩和曲線長度 螺旋緩和曲線之長度,以左列公式計算之: V LS=0.35── R 式中: LS:緩和曲線長度(公尺) V :設計行車速率(公里/小時) R :圓曲線半徑(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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