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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道無償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認養人於認養期間屆滿未續約或認養契約終止時,應就認養之人行道及其 附屬設施保持現狀,無條件點交予新工處,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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