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施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業者每月應依檢視表檢視其附掛之纜線及其設施,並將檢視成果送管理機
關備查。
前項纜線暫掛於雨水下水道之檢視成果,業者應於每月五日前送水利處備
查;纜線暫掛於污水下水道或附設於橋樑、隧道之檢視成果,業者應於每
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二十五日前送衛工處或新工處備查。
管理機關對於檢視成果得劃分區域定期抽查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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