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二宗以上基地各別獨立所有、同時申請建築地面以上各層各別獨立使用之
建築物者,經雙方起造人同意,得使用共同壁,共同壁之中心線應在相鄰
土地境界線上,並應同時施工,其共同壁兩側建物可不必同時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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