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局務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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