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設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二星期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組長。
四、社會工作督導。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