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入出院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服務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得隨時終止契約,辦理出院。
服務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推動小組審查及評估認應終
止契約者,教養院得終止契約,並通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限期出院:
一、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入院。
二、入院一年以上,適合出院就業且非屬第十條第一項轉介就業之情形,
    或有適當機構可轉介。
三、逾期未繳納費用,以保證金抵繳後,仍有不足,經催告逾三個月仍未
    繳足。
四、連續請假逾六個月未返院。
五、不符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
六、第五條第四項觀察評估期間未能適應照顧環境或服務內容。
七、因罹患重大疾病、機能退化或其他相當事由,經醫師診斷須至其他專
    業醫療照護機構接受照顧。
八、違反契約約定。
九、其他違反教養院規定情節重大。
服務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前項各款之審查及評估結果如有不服,得向教
養院申請提推動小組再審查及評估。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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