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路燈桿張掛旗幟廣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單位依第八條規定完成拆除清理,得向環保局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單位於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撤回申請者,由環保局依下列標準退還
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申請日至許可張掛日七日前申請撤回者,無息退還全額使用費及保證
    金。
二、許可張掛日前七日內申請撤回者,無息退還半數使用費及全額保證金
    。三許可張掛日及其後申請撤回者,得無息退還全額保證金,使用費
    不予退還。
前項情形,申請單位如已張掛者,應於自行拆除後,方得無息退還全額保
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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