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位依第八條規定完成拆除清理,得向環保局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單位於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後撤回申請者,由環保局依下列標準退還 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申請日至許可張掛日七日前申請撤回者,無息退還全額使用費及保證 金。 二、許可張掛日前七日內申請撤回者,無息退還半數使用費及全額保證金 。三許可張掛日及其後申請撤回者,得無息退還全額保證金,使用費 不予退還。 前項情形,申請單位如已張掛者,應於自行拆除後,方得無息退還全額保 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