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違反前條後段規定者,處公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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