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844
人,瀏覽人次:
93042439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違反前條後段規定者,處公廁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