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市公有建築物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按市政府能源耗用評定方式
公開及標示建築能源耗用資訊。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起,本市公有建築物及新建築物應以在地氣候資料
進行能源耗用評估及營運規劃,其能源耗用並應符合市政府標準。
第一項一定規模、能源耗用評定方式、資訊標示內容及前項能源耗用標準
之辦法,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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