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有建築物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按市政府能源耗用評定方式 公開及標示建築能源耗用資訊。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起,本市公有建築物及新建築物應以在地氣候資料 進行能源耗用評估及營運規劃,其能源耗用並應符合市政府標準。 第一項一定規模、能源耗用評定方式、資訊標示內容及前項能源耗用標準 之辦法,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