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九條承購之價格,建物部分按主管機關取得該聯合開發建物之成本 計算;土地部分按協議完成時如予以徵收應核發之地價補償金額計算, 但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取得土地之成本。如因其面積不足一戶或一建物單 位而須增加承購面積補足至一戶或一建物單位時,該增加部分,以聯合 開發之權益分配議定價格計算。 依第九條優先承租之租金,按第六條公開招標決標價計算;無決標價者 ,按第七條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