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依第九條承購之價格,建物部分按主管機關取得該聯合開發建物之成本
  計算;土地部分按協議完成時如予以徵收應核發之地價補償金額計算,
  但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取得土地之成本。如因其面積不足一戶或一建物單
  位而須增加承購面積補足至一戶或一建物單位時,該增加部分,以聯合
  開發之權益分配議定價格計算。
  依第九條優先承租之租金,按第六條公開招標決標價計算;無決標價者
  ,按第七條規定計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