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運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為淡水可、石門水庫與本水庫防洪聯合作業之需要,翡管局應與中央氣
  象局、臺灣省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淡水河洪水預報中心及石門水
  庫管理局密切協調聯繫,相互交換及提供各有關資料,並在不影響本水
  庫既定功能及水庫安全之原則下,達成與石門水庫聯合運轉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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