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分配預算各用途別科目之流用除前條所定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
  一、一科目經費全年度流入流出數額,在其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分之二
      十以內者,由機關首長核定,並將流用情形填具經費流用表,附入
      當月份會計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二、一科目經費全年度流入流出數額,超過其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分之
      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者,其為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者,仍自行
      核定。其為各主管機關所屬各機關者,應將流用情形於五月三十一
      日前填具經費流用申請表,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流用,並應由
      各該主管機關將核定之經費流用申請表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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