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集中支付處應編製各機關年度可支庫款餘額報告表,於每年七月二十三
  日前送達本府主計處、財政局及各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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