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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七十九年臺北市地方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各特種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各特種基金管理機關所編附屬單位概算應切 實審核,其與規定不符者,應覈實修正並編製審定意見書二十份,連同 原編附屬單位概算十四份,於七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前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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