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7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特種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各特種基金管理機關所編附屬單位概算應切
  審審核,其與規定不符者,應覈實修正並編製審定意見書二十份,連同
  原編附屬單位概算十四份,於七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前送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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